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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生辦理提前回國及休學手續的管理新辦法
來源:
時間:202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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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即日起取消國家公派研究生國外管理部分證明事項,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派研究生申請提前回國的不再要求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條提供推選單位和國外留學院?;驅熞庖娨约跋嚓P證明,改為留學人員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上傳包括相關承諾事項并經本人簽名的申請書,其他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審批程序不變。申請書應明確并承諾下列內容:
1.基本信息:姓名、CSC學號、國內派出單位、留學單位、留學期限、資助期限、出國時間、應回國時間、提前回國時間、國外導師姓名、研究方向。
2.申請提前回國的原因,是否完成學習計劃。如未能按計劃完成學業,必需說明情況。
3.承諾事項:
?。?)申請人承諾已告知國內推選單位、國外留學院校及導師提前回國原因,并征得各方同意;
?。?)承諾按照批準提前回國的時間按時回國報到;
?。?)承諾退還多領的獎學金生活費(如有);
?。?)承諾繼續嚴格遵守《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約定條款,履行回國服務義務。
4.申請人承諾本人所說情況屬實,自愿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后果。
二、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學的,申請復學時不再要求按《規定》第二十三條提交國內醫療機構體檢合格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其他要求材料和程序不變。
駐俄使館教育處
2019年4月25日